2008年9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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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评差比选优更有积极意义
王学进

  近日,珠海市斗门区法院举行了一次裁判文书评比活动,通过26名专业评委的审阅和打分,评选出10篇语言精炼、逻辑严密、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裁判文书,并评出论证不充分、逻辑性不强的裁判文书5篇,5位法官的裁判文书被认为“有瑕疵”(9月8日《珠江晚报》)。
  这确实是一次别出心裁的评比,让人眼睛一亮。斗门区法院之所以要打破评比惯例,选优的同时还评差,实乃因为裁判文书非同于一般的文书——它对于原被告而言是命运攸关的;对起草者法官来说,则是向控辩双方及旁听者交出的一份司法答卷,裁判文书的好坏直接反映法官本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。好的文书不仅能让当事人“胜负皆服”,而且成为绝佳的普法教材,能对当事人及旁听者起到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作用。
  而在司法实践中,许多裁判文书写成了千篇一律的宣讲稿,甚至可说是法律文本的八股文。先是写明案件来源,罗列犯罪经过和认定事实,然后是引用法律条文,再作出判决结论,表面看来起承转合、环环相扣,其实说理不严、逻辑性不强,对法律条文的阐述不够具体,致使许多当事人看不懂文书,对判决结果不服。
  斗门区法院此举与其说是鼓励先进,不如说是鞭策后进。评出优秀文书并不难,难的是敢于拉下面孔,评出“有瑕疵”的文书,这种反向的刺激作用要远远大于正向的激励作用。对评为“差”的法官而言,他能够从评出的优秀文书中找出差距,知耻而后勇,努力学习,刻苦钻研,力求下次过关,来洗刷此次的“污点”;对其他法官来说,他们能从优差的比较中总结得失,为自己确立一个进取的目标。可以肯定,如果这样的评比再搞它几次,不仅裁判文书的质量会提高,法官的综合素质也必将得到提升。